導語:
因俗語“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中債的含義、種類及特征模糊不清,使很多人誤以為真的“凡是欠債,還錢就是天經地義?!睂嶋H上要使俗語“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一說法成立,須同時具備五個條件。如果缺乏其中的一個或者幾個條件,這一說法將難以甚至無法成立。為了保障債權人踐行“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追求,特此說明其成立必須具備的五個條件,以供讀者參考。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是一種籠統(tǒng)而概括的說法,其背后既蘊含著深沉的法律理念、倫理,也有內在的、未表述出來的邏輯前提。這個前提就是,債不僅要合法有效,而且能夠獲得法律的強制保護。當債處于此種正常的、無瑕疵的效力狀態(tài)時,債權人可要求對方履行債務,債務人也有主動履行債務的義務;倘若債權喪失了法律強制保護力這身“盔甲”,那么債權的行使將變得無力而被動。
成立的五個條件
條件一:所欠之債是合法之債
“欠債還錢”,首先在于“欠債”。我國法律保護合法之債,而不保護非法之債。所以,如果是賭債、本來不存在債務而通過暴力、毆打逼迫他人寫下借據形成的債務、民間借貸關系中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債務等非法之債,法律不予保護,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法院在認定債務為違法之債后,不會判決支持債權人??梢?,對于非法之債,是無法適用“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
由此可知,“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成立的第一個條件是所欠之債為合法之債。
條件二:所欠之債是金錢之債。
所欠之債是金錢之債或者是可以轉化為金錢之債的債,而不是非金錢之債或者不能轉化為金錢之債的債。
“欠債還錢”,其后在于“還錢”。并非所有欠債均需要還錢,因為經濟活動紛繁復雜,債的種類形式多樣,債的標的物表現多樣。例如,債的標的物可以表現為物(手機、電腦、錢包、字畫、書籍等等不一而足),債的標的物還可以表現為行為(停止妨礙、排除危險、賠禮道歉等)。在此舉例一二,以此說明。
案例:李雷將手機借給韓梅梅使用,約定使用一個月后歸還,后韓梅梅逾期未還。此時,李雷對于韓梅梅享有債權,李雷可以基于此要求韓梅梅返還手機,但無法向韓梅梅主張金錢之債,即要求韓梅梅還錢,即便主張了,法院亦無法支持。但如果韓梅梅將李雷的手機損壞或丟失,就可以轉化為金錢之債,請求韓梅梅還錢。
案例:李雷與韓梅梅是鄰居,在韓梅梅搬家過程中,將家具堆放至李雷門口,致使李雷難以出入。此時,李雷對于韓梅梅享有債權,可以要求韓梅梅排除妨礙,將家具搬離李雷門口,以方便其出入,但李雷無法向韓梅梅主張金錢之債,即要求韓梅梅還錢。
由此可見,并非所有“欠債”都需要“還錢”。所欠之債是金錢之債或者是可以轉化為金錢之債的債,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成立的第二個條件。
條件三:權利義務主體存在
所欠之債的債權人或者其權利繼承主體存在,債務人或者其義務主體存在。
債的存在需要有權利主體(承繼者),義務主體(承繼者)存在,如果債的一方主體(承繼者)因死亡或者法定原因不復存在,債也隨之消亡。
案例:李雷向韓梅梅欠款一萬元,其后李雷不幸遭遇車禍去世,但李雷沒有任何繼承人,此時,作為債的權利或者義務主體消亡,金錢之債也隨之消亡
所以,債的權利義務主體存在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成立的第三個條件。
條件四:證據足以證實金錢之債的存在
所欠的合法金錢之債的證據足以證實債的關系存在。如果所欠之債沒有證據或者證據無法證實債的關系的存在,那么“欠債還錢”也難以天經地義。
案例:李雷和韓梅梅是多年情深義重的朋友,某日李雷因經濟困難找到韓梅梅,韓梅梅慷慨出借現金伍佰萬元,借期三年,基于對李雷絕對的信任,雙方未留下任何憑證,也無第三人在場,亦無任何證據李雷所借五百萬現金的去向。屆期李雷未歸還,協(xié)商無果,反目成仇,韓梅梅起訴至法院要求李雷償還借款,但卻無法證實該筆借貸關系的存在,韓梅梅敗訴。
由此可知,證據足夠證實存在金錢之債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第四個條件。
條件五:訴訟時效之內
法律保護及時行使權利的人,不保護躺在權利溫床上睡過頭的人。
所欠的合法金錢之債仍在訴訟時效以內,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如果超過訴訟時效,金錢之債的債務人在訴訟中援引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抗辯,債權人的債權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他的金錢之債將難以得到清償。
案例:小明分別向李雷與韓梅梅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逾期小明未能歸還借款。李雷每隔一年向小明主張一次權利,要求小明還款,但始終未能追回小明的欠款;韓梅梅認為自己與小明是多年好友,且難以啟齒要求小明還款,想等著小明有錢后自會還款,未向小明主張過任何權利。一晃十年過去了,李雷與韓梅梅最終忍無可忍,將小明告上法院。小明同時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因李雷對于訴訟時效有所了解,每年均向小明主張權利,且留有證據,而韓梅梅對于訴訟時效一無所知,最終,法院認定小明對于李雷的時效抗辯不成立,向韓梅梅的時效抗辯成立,駁回了韓梅梅的訴訟請求。
可見,訴訟時效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第五個條件。
結語
由上述可知,俗語“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只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時候才成立,如果缺乏其中的一個或者幾個條件,欠債還錢將不再天經地義。
相關法律
根據《民法典》第八條的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因此借款用途的合法性是借貸法律關系的根本,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借貸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內容延伸
楊律師先說我的觀點:對個人而言,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對企業(yè)乃至國家,實在還不出,也就算了吧。前半句,不解釋了,人類的共識,可以算作社會公理。后半句,換個說法,由企業(yè)和國家舉債,并將債權發(fā)行流通的債券市場是依靠債務違約(欠債不還)來維持其正常運行的。要明白這句話,就要理解其背后的理論依據,“風險-收益平衡”理論,作為經濟學基石之一,其揭示了,債券利息的本質:債券的利息包括兩個部分,一是資金的時間價值,二是風險補償,風險越高補償就越高。比較一下垃圾債券和3A債券,資金的時間價值是一樣的,都按無風險利率乘以時間,差別就在風險補償上,垃圾債券違約率高所以必然利率也就高。因此,基于風險-收益平衡理論,很容易想象到,如果違約率為零,所有的債券都按時兌付,那么債權人會無限制地擴大債權,債務人會得到無限量供應的低成本的資金,這樣一來其他的融資工具和融資方法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金融市場最后會變成一個規(guī)模無限大的債務市場。那很明顯,和中國要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是違背的。換個角度,5年前我們購買的理財產品是不是有很多都是保本保息的?誰保的先不提,沒有保本保息的理財產品是很難銷售的,這種剛兌類的產品,本質就是人為抹去了風險,導致價格形成被扭曲。更可怕的是引起了道德風險,一個個暴雷的背后,都是人為包裝,選擇性宣傳,甚至欺騙,產品經理反正想著有人擔保,老百姓不吃虧,這樣的道德風險導致的只是風險擴大,風險轉移,極大的增加了社會成本?,F在被取締了,所有的產品全部風險提示,再也沒有保本保息的了。這就是我媽天天在念叨的“好日子”再也不復返了。其實欠債不還并不可怕,畢竟天沒有塌下來,實在還不出可以嘗試債務重組,簡單點說,盡可能的多拿回來一點,甚至把本息都拿回來。之前很多國有企業(yè)重組,這個事情不新鮮吧。對于債務重組,很多教材里都會用大概這么個例子,我概述一下:欠2000萬,但債務人賬面的價值僅剩下1000萬元,然而這個公司仍有投資機會,如果它繼續(xù)經營下去的話,大概有50%的概率能夠賺到0.3個億。債權人此時就有兩種選擇:第一種讓這個企業(yè)破產清償,人拿到它賬上剩下的1000萬;第二種進行債務重組,比如說把原有的債務減免到1500萬,同時進行債務置換,用更低利率的新債來幫助企業(yè)償還舊債,然后恢復經營。如果選擇第二種方式,債權人可以拿回1500萬(3000萬*0.5),債務人也能繼續(xù)正常經營,WIN(債權人)-WIN(債務人)-WIN(政府-就業(yè)問題)!站在更高一點,看看國家間的債務情況能不能允許老賴的存在呢?